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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折文生与王正荣、袁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04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锋,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明,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61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张小锋、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锋、张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借款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2014)西莲证经字第461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