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城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城初字第230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是临颍县法院退休职工,其儿子现在临颍县人民法院工作,为使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申请将此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晃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