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吴丰龙与吴火炭、吴丰庆、吴乌龙、邱惠宾、吴莉萍、吴莉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丰龙,吴火炭,吴丰庆,吴乌龙,邱惠宾,吴莉萍,吴莉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吴丰龙,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812024538。委托代理人林乐楷,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素汝(系原告吴丰龙妻子),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806244542。被告吴火炭,男,汉族,1940年1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4001104513。委托代理人程曾锦,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丰庆,男,汉族,1947年9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4709184555。被告吴乌龙,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503114513。委托代理人苏美华(系被告吴乌龙妻子),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603254548。被告邱惠宾,女,汉族,1949年9月09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490909452X。被告吴莉萍,女,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7号1908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308194545。被告吴莉生,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71229451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丰龙与被告吴火炭、吴丰庆、吴乌龙、邱惠宾、吴莉萍、吴莉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丰龙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丰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丰龙负担。审 判 员 颜思远代理审判员 林 丹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丹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