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毛相根诉被告王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相根,王余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毛相根。被告王余才。原告毛相根诉被告王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相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余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相根诉称,原告在本村经营一家鸡苗、饲料厂,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购买鸡苗和饲料,经结算共欠原告25818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因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欠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8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余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月3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苗、饲料、兽药,经结算欠原告货款2000元;后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鸡苗、饲料、兽药总价值86162元。被告向原告退兽药价值655元、鸡饲料价值1661元。2010年7月12日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000元,同月25日被告又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2010年9月被告又偿还原告欠款19130元;被告共下欠原告货款2471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所立欠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鸡苗、饲料、兽药,并且为原告出具欠据,该买卖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被告应予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余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相根货款24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毛相根负担20元,由被告王余才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贵山审 判 员 李世钧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章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