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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蒋某与被告阮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阮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蒋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营江乡。被告阮某某,男,重庆市巫山县人,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书涛路18号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阮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奕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