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催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苏州仁贵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仁贵包装厂,郓城隆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催字第0063号申请人苏州仁贵包装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法定代表人王仁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国新,苏州仁贵包装厂员工。申报人郓城隆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前赵村。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纪,郓城隆阳木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苏州仁贵包装厂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28833059,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苏州黑猫(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仁贵包装厂,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4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郓城隆阳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仁贵包装厂承担。审判员 张娟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