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X与被告子洲县X镇卫生院、子洲县X局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子洲县X镇卫生院,子洲县X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贺X。委托代理人白X。被告子洲县X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院院长。被告子洲县X局。法定代表人韩X,系该局局长。原告贺X与被告子洲县X镇卫生院、子洲县X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X诉称,2004年5月,原告受聘于被告,从事医务工作至今。2009年4月12日,被告子洲县X镇卫生院时任院长李X(已故)与原告及另一受聘医生葛X签订了合伙经营医院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合伙经营的项目为医院,投资比例为均等,盈余分配均等,未约定合伙期限。2011年1月15日,葛X退伙。2012年9月13日,被告子洲县X局负责处理李X去世后子洲县X镇卫生院的相关事宜。被告子洲县X镇卫生院接管了该院的所有财产,将合伙经营医院合同书予以终止,并将合伙人投资的药品一并收回,价值78763.964元。原告在合伙期间共垫付子洲县X镇卫生院各项开支88456.49元。现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药品款39381.982元,共同支付原告垫付款88456.49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09年4月12日盖有子洲县X卫生院印章的《合同书》,其内容实质上是子洲县X卫生院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故本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应当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雄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