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四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委托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承担。审判员 龙一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