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楼民四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委托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承担。审判员  龙一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