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