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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