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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璇与被告孟庆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璇,孟庆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357号原告:罗璇。委托代理人:刘振林,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黎。原告罗璇与被告孟庆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系自由恋爱、基础深厚,婚后非常恩爱,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孟昕悦。原告现以被告婚后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虽经常喝酒但并未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很好,其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创造美好生活。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璇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