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应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余高峰。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张 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