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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程涛,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