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何沛刚与姚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姚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2号原告:何XX。被告:姚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姚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