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2012年3月1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张家口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区检公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田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宣化区皇城桥北科技职业学院门口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部撞上前方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车牌号:冀G×××××)的后部,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程某甲静脉中酒精含量为243.68mg/100ml。宣化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宣化区皇城桥北科技职业学院门口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部撞上前方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车牌号:冀G×××××)的后部,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程某甲静脉中酒精含量243.68mg/100ml。宣化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被一辆摩托车追尾,摩托车驾驶员系酒后驾车;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与程某甲等四人在程某甲家中喝了两瓶38度的小刀白酒、两瓶啤酒等情况;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与程某甲等四人在程某甲家里喝了一瓶多38度的小刀白酒和几瓶啤酒,后程某甲驾车说出去玩等情况;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5、《技术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程某甲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68mg/100ml;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7、案件登记表,立破案材料,转刑事案件处理审批表,查获经过证明证实案件的受理、查获及侦破情况;8、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罚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程某甲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身份证号×××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1、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2500元;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甲犯罪时已满18周岁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于庭后缴纳。其被行政处罚500元罚款与所判罚金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勤审 判 员 张春荣代理审判员 茹梦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