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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汤雪凤与黄志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雪凤,黄志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75号原告汤雪凤。被告黄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雪凤与被告黄志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雪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雪凤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雪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雪凤负担。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医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