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汤雪凤与黄志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雪凤,黄志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975号原告汤雪凤。被告黄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雪凤与被告黄志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雪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雪凤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雪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雪凤负担。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医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