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许春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许春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4)揭普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许春龙,男,广东省普宁市人被申请人庄彬,男,贵州省贵阳市人被申请人陈朗,男,贵州省贵阳市人被申请人贵州云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朗申请人许春龙因被申请人庄彬、陈朗、贵州云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即将提起诉讼。因发现被申请人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其有效资产将被变卖。被申请人也有意逃避债务。现情况紧急,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许春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在金额人民币3300万元以内对被申请人庄彬、陈朗、贵州云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股权、房地产、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防止上述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庄彬、陈朗、贵州云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股权、房地产、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