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路南2段1288号御邦小区。法定代表人石运良。被告吴晓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涵培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晓琴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