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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宝元与徐步前、王秀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张宝元,市民。委托代理人陈静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步前,市民。被告王秀丽,市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淑贤,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元诉被告徐步前、王秀丽、高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周志玮审判员赵守勤代理审判员佟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常安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