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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九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某某、祝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九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章某某。申请人:祝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章某某与申请人祝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维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某某与申请人祝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约定九堡镇菜场路XX号二间房屋由祝某某继续向章某某承租,租赁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9855元整,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130000元整,两笔租金共计人民币139855元整。二、祝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章某某租金139855元整;三、租赁期满后,祝某某不再租赁该房屋,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搬空;四、如祝某某不遵守上述协议,则祝某某应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0元整;五、该纠纷为一次性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额外要求及滋事行为。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