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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维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74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亚,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住址:河北省安国市石佛镇流各庄村4区**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维亚在本市小店区西吴村加气站,因出租车排队加气问题与被害人侯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李维亚将被害人侯某摔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侯某外伤致右内外踝骨折。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李维亚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维亚的亲属与被害人侯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维亚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已给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维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病历记录、伤检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亚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维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亚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维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