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76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定兴县。被告詹某某,女,满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