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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76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定兴县。被告詹某某,女,满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