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焕英与姜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英,姜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张焕英。被执行人姜洪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焕英与被执行人姜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前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洪亮给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