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商申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皇廷娱乐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阳市皇廷娱乐有限公司,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商申字第00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皇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法定代表人陈月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20号。法定代表人吴小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许培,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商贸公司)与丹阳市皇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廷娱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丹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再审期间内,申请再审人皇廷娱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皇廷娱乐公司申请称:1、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2、即使申请再审人存在违约事实,但判决承担违约金5万元及返还进场费50万元,显失公平;3、原审判决中对50万元中15万元进场费以及洋酒价格认定,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人未实际接受被申请人15万元进场费;4、被申请人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将酒水以奇高价格售于申请再审人,原审判决未按协议约定予以价格调整,不尽公平合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威利商贸公司答辩认为,申请再审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及返还进场费;根据双方于2011年1月26日结帐确定的数额以及之后供货证据确认,申请再审人共欠被申请人货款909763.76元,减去被申请人应给申请再审人重大节日补助9000元,申请再审人还应支付900763.76元,该数额在原审庭审中申请再审人也认可,原审判决据此确认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26日,威利商贸公司和皇廷娱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即威利商贸公司)独家承包乙方(即皇廷娱乐公司)场所(丹阳皇廷国际娱乐会所)内所有酒水、饮品的供货权,甲方是乙方场所唯一的酒水、饮品供应商;第三条、乙方承诺甲方是乙方(丹阳皇廷国际娱乐会所)所有酒水、系列的唯一供货商,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售其他供应商的酒水产品;第四条、乙方承诺甲方结账按照甲乙双方协议的要求而定按时结账,结账方式:月结(次月的二十日结上月的货款)。如遇到特殊情况,结款期延期不得超过10天,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后所有酒水按商谈的价格由甲方提供正常供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其他酒商恶意诋毁甲方产品,特别是故意低价冲击捣乱正常的供货关系,否则视为违约;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第三、四、五条,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五万元,并结清货款,全额退回专场费;第八条、乙方承诺甲方送货单指定仓管签字,其签字行为即与法人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第九条、甲方作为唯一酒水供应商,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每年啤酒15200箱销量的前提下,甲方投入啤酒专场费用540800元,专场费在签订合同25天之内付现金350000元,逾期该合同作废,剩余金额在开业后第三月以货款的方式抵冲;第十条、在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未完成甲方要求啤酒销量的百分之六十,承担违约金五万元,剩余部分在第二年完成;第十一条、甲方作为乙方唯一酒水供应商,甲方应在每个重大节日期间(情人节、七夕节、圣诞节)对乙方进行计3000元补助等。协议签订后,威利商贸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给付皇廷娱乐公司专场费350000元,2011年1月8日给付皇廷娱乐公司雪花啤酒专场费150000元。双方于2011年1月26日结账,确认截止2010年12月,皇廷娱乐公司结欠威利商贸公司货款306151元。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威利商贸公司供应白酒计4762元,红酒计67832元,啤酒计1281059元,饮料计27740元,洋酒计224639元(其中12年芝华士,432瓶;黑方,310瓶;轩尼诗VSOP,41瓶;轩尼诗XO,5瓶;皇家礼炮,20瓶;杰克丹尼,60瓶),铁观音茶叶计600元,普通茶叶计570元。皇廷娱乐公司退还啤酒瓶及洋酒瓶计23589.24元。皇廷娱乐公司已付价款980000元,尚欠价款909763.76元。2012年10月,威利商贸公司诉至原审法院。本院认为,威利商贸公司和皇廷娱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合作协议签订后,威利商贸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和2011年1月8日给付皇廷娱乐公司专场费350000元、雪花啤酒专场费150000元的事实存在,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中认为其中150000元进场费未实际接受,但无事实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洋酒价格问题,根据送货单上载明的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结欠供货单位货款合计金额、皇廷娱乐公司仓管员刘金龙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以及当时市场价格行情,原审判决认定洋酒价款计224639元,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尚欠被申请人总价款909763.76元,有事实依据。由于皇廷娱乐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与对方结清货款,拖欠货款达909763.76元,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作协议中第四、六条约定,原审判决皇廷娱乐公司返还专场费50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皇廷娱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丹阳市皇廷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