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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西少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某1,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东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15日生于大女儿张琛君,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特别是被告感觉我生了两个女孩,没有生男孩,为此稍不如意就对我大打出手。我们于2010年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次女张某2由我抚养,大女儿张琛君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1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大女儿张琛君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二女儿张某2由被告张某1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原、被告双方互相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四、原、被告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