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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少英申请执行李世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关于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支行的存款425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