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韩祖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韩祖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75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楼0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祖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尚雯,女,汉族,系被告韩祖培之女。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祖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7元,减半后711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管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