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朱鹏杰与陈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杰,陈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772号原告:朱鹏杰,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陈甘,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鹏杰与被告陈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鹏杰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鹏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鹏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由原告朱鹏杰承担1084.5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