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先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杰,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杨先杰。被执行人叶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杰与被执行人叶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芹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