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王厚润、徐建华、张维亚、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张维亚,徐建华,王厚润,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李俊英,女,1939年4月23日生,汉族,退休教师。原告张维亚,女,1961年4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原告徐建华,女,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退休教师。原告王厚润,女,1931年8月2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启恒,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路,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李俊英、张维亚、徐建华、王厚润诉被告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李俊英、张维亚、徐建华、王厚润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俊英、张维亚、徐建华、王厚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张维亚、徐建华、王厚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凤金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