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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小六与被告王林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六,王林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初字第1004号原告许小六,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8日,住南召县马市坪乡。被告王林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系南召县电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六与被告王林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许小六负担。审 判 长  段延中审 判 员  闫学东人民陪审员  张文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