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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贠志民、李晓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志民,李晓花,田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贠志民,男,198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晓花,女,198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青珍,女,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贠志民、李晓花与被执行人田青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青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青珍于2013年12月2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田青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青珍名下银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