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崂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滕韶行与山东省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滕韶行;山东省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滕韶行,住青岛市市**。委托代理人张昱,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鲁邦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2668474-7。法定代表人陈晓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欣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韶行诉被告山东省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丽娜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人民陪审员  段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