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丹与周金成、张雪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周金成,张雪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王丹。被告周金成。被告张雪冰。原告王丹诉被告周金成、被告张雪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