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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丹与周金成、张雪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周金成,张雪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王丹。被告周金成。被告张雪冰。原告王丹诉被告周金成、被告张雪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