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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中民二仲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潘洪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潘洪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二仲字第00072号申请人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雨,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潘洪涛。申请人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洪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案字第9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雁塔区仲裁委(2013)雁劳仲案字第920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潘洪涛于2009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西安蓝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汽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领取,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980元。2013年7月8日,申请人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离职。庭审中,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又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申请人在职期间,共计有5.5个法定节假日上班,且存在休息日上班而未换休的情形,但其工资表中并未计发加班费。庭审中,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有32个休息日加班工资尚未支付,被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并未出具已支付加班费的证据。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申请人西安蓝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虽主张已向申请人潘洪涛支付加班费,但并未向本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要求支付5.5个法定节假日及32个休息日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采纳,但其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诉请,因无据可依,本委依法不予支持。同时,申请人并未向本委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离职原因,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无据可依,本委亦不予采纳。雁塔区仲裁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西安蓝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洪涛法定节假日工资1001元及休息日工资5826元,以上共计6827元。二、驳回申请人潘洪涛的其余仲裁请求。雁塔区仲裁委裁决书送达后,西安蓝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称,1、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纯属捏造,无真实性。被申请人系经人介绍来申请人单位上班,上班之前申请人已经告知其司机工作特殊,加班不补工资,有事不扣工资。是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条件之后申请人才让被申请人上班的,故不存在为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2、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多次违法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最后离开申请人公司,不履行辞职手续就不来了,给申请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雁塔区仲裁委裁决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损失,实际是在助长被申请人的不良习气。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雁塔区仲裁委(2013)雁劳仲案字920号裁决书,严重与事实以及法律相悖。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申请人潘洪涛辩称,1、该申请书不符合事实,没有依据。劳动仲裁以蓝鑫公司的工资表及法律顾问当场确认来认定的加班事实。2、当时入职是我是与公司总经理王金火口头约定的,包括待遇、工作内容等,我对适用期三个月不满意,临到说可以再协商。我实际的工作量都超过8小时。3、关于公司小车私用的规定,我从来没有看到过。4、我还干了销售、装修、修理家电、搬家、买菜、陪看病等,这些都是所谓公司的小事。5、王金火经常要求将车停到楼门口,堵车时他才走楼。关于王金火的出差,其出差后各部门经理都集中用车,还要保养车、修车不是没有事干。6、单位说我离开的原因不属实,总经理王金火让我离开公司,并且不给我办理任何手续,只让我移交工作。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雁塔区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洪涛自2009年7月1日入职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被申请人潘洪涛要求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及休息日工资与法不悖。申请人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虽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故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雁塔区仲裁委(2013)雁劳仲案字第92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据此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案字第920号裁决书之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西安兰鑫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