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郭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郭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1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徐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颖梅,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系该行职员。被告郭琳,女,白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诉被告郭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颖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行诉称:2010年10月28日,原告广发行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81080119),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广发行借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景园53座805房,借款期限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首期利率按照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计算,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相应档次执行,在调整基准利率的同时原告广发行有权调整利率的浮动幅度。如被告在本合同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则逾期贷款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计收罚息。如被告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责任的,原告广发行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合同同时约定,由于被告违约,原告广发行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有关税费等)由被告负担。同时,被告自愿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景园53座805房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广发行依约定履行了划拨贷款等义务,但被告经常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至2013年9月24日,被告已累计拖欠逾期本金人民币7541.49元、利息人民币8805.18元、罚息人民币154.77元,逾期本息共人民币16501.44元。上述逾期本息经原告广发行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偿还。另外,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广发行名称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变更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为此,原告广发行作为合法债权人,依约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并依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余下未到期的贷款余额人民币643875.15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广发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51416.64元;2、被告向原告广发行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以人民币651416.64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3年5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9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8805.18元、罚息为人民币154.77元,暂合计为人民币8959.95元);3、原告广发行对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景园53座805房)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郭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琳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景园53座805房对本案讼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地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19388号),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被告郭琳自2013年5月起逾期还款,截止2013年12月20日共拖欠原告广发行贷款本金11361.81元,利息17214.95元,罚息564.06元,逾期合计28576.76元;未到期本金640054.83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郭琳送达起诉状副本。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5%。原告广发行庭审过程中陈述,现合同执行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年利率6.55%的基础上下浮20%。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告广发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之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广发行依约向被告郭琳发放贷款后,被告郭琳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原告广发行有权要求被告郭琳偿还逾期本息及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由于原告广发行在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贷款提前到期,则原告广发行起诉视为通知,原告广发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郭琳的时间视为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送达之日,即被告郭琳的贷款于2013年11月18日全部提前到期,此后的利息依照《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6%(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55%下浮20%再上浮50%)计算。二、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郭琳以其购置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景园53座805房的房产为本案讼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郭琳未足额履行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原告广发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广发行主张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51416.6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17214.95元、罚息564.06元;从2013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7.86%计算)。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郭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景园53座805房的房产(房地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19388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担保债权数额为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2元,财产保全费3822元,合计9024元,由被告郭琳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发行已预交,被告郭琳应在偿还上述欠款时迳付原告广发行,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业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