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柏峰泽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峰泽,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柏峰泽,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光,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步行街89-1号。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峰泽诉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