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隽保东与王治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隽保东,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隽保东。被申请人:王治国。申请人隽保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隽保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治国名下银行存款45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隽保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元。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灵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