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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李习强,校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负责人张祖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习强,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湖北省郧县人,系十堰市昌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校勤,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生,系李习强之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简称五堰工行)与李习强、校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08)十仲调字第00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18日五堰工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65836.50元。2011年2月21日,本院以(2008)十中法执字第15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习强、校勤夫妇的位于十堰市朝阳中路27号朝阳上都负一层、负二层的房产。201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五堰工行向本院申请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2月16日,五堰工行又申请恢复执行。现因李习强任法定代表人的十堰昌鼎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昌鼎公司,系本案借款人)向五堰工行还清了本案全部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五堰工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人昌鼎公司已全部偿还清结了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五堰工行申请解除查封、终结执行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习强、校勤所有的位于十堰市朝阳中路27号朝阳上都的负一层、负二层房产的查封(抵押证明编号:十堰房茅箭区他字第00035540、十堰房茅箭区他字第00035541)。二、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08)十仲调字第00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