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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丹丹,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成,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2.5元,由上诉人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冬寅代理审判员  任培君代理审判员  周 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