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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边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阿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阿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边民初字第5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阿侯某某,女,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阿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阿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