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边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阿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阿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边民初字第5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阿侯某某,女,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阿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阿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