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商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与郑钦、王方舟、贾丽萍、丁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郑钦,王方周,贾丽萍,丁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商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负责人宋滢,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丽,该社职工。被告郑钦,男,1988年4月7日出生。被告王方周,男,1988年9月1日出生。被告贾丽萍,女,1979年6月9日出生。被告丁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与被告郑钦、王方舟、贾丽萍、丁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乔妍丽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