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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化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冶某某、马某某与化隆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化行初字第01号起诉人冶某某,男,回族,现年58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甘都镇牙路乎村,村民。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现年61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甘都镇牙路乎村,村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收到冶某某和马某某的起诉状,要求化隆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化隆县甘都镇百万亩土地开发项目中:1、因设计和施工错误,作出决定,诉讼和赔偿一并提出;2、赔偿原告冶某某一间房屋及30米围墙各项损失共14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马某某七间危房重建各项损失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冶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忠贤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赵维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