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韩成章诉杨军娜、刘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章,杨军娜,刘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号原告韩成章,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军娜,女,1978年6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刘兴峰,男,1977年3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韩成章诉杨军娜、刘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成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成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