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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鑫汇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鑫汇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26-1号原告泰州市姜堰区鑫汇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姜堰镇南环西路999号(泰州市姜堰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内),组织机构代码:66383551-9。法定代表人张来娣,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根山,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张华(公司职员),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福建省华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庭龙。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姜堰区鑫汇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华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鑫汇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15元,减半收取为4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纯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加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