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华与被告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1)深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郭志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镇贡台村人,住该村。被告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现原告郭志华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郑少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继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