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小刚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刚,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崔小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小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劳人仲案字(2013)第157号裁决书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该案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已将本案起诉至本院审理,咸劳人仲案字(2013)第157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崔小刚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