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8日,江油市人。被告: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9日,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