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9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霞与王兆庆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王兆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985-1号原告刘霞,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无业,济南市。被告王兆庆,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王兆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