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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9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霞与王兆庆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王兆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985-1号原告刘霞,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无业,济南市。被告王兆庆,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王兆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