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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诉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诉保字第001号申请人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财政局三楼305室。法定代表人许善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开发区前进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荣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9.9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9.9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9.9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