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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李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女儿。被告李某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林立武,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