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李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女儿。被告李某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林立武,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